中国共产党历来都是坚持以“人民主体论”作为立政和建政基础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领导人更是在如何防止国家偏离“人民主体”,避免社会分裂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二元对立方面殚精竭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这一理念的尤为重视和多次强调,更是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人民主体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群众是共享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成果的主体。缺失了这一内容,“人民主体论”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立场。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必须确立起一种政治自觉:任何忽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这些权利的实际享有的政策和行为,不仅有悖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良知,而且还是对于“人民主体论”的致命伤害。至于那种把应由人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变成少数人所得而私的东西,本质上则是一种对于中国革命历史和对于共产党人应有政治伦理的背叛性行为。这是讨论“人民主体论”应有的基本认识。
贯彻“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必须努力在经济上消除社会存在着较多弱势群体的现象。当前努力创制和逐步形成有利于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尤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经济制度,应该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致力于“二次分配”以及更加后续的分配环节包括各种社会救助的努力,不应该是以“人民主体论”为立政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政策手段。问题的根本解决只能寄希望于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初次分配”的合理处置上,而不能本末倒置。
(《光明日报》4.16 徐俊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