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女护士注射死男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琳(化名)身为医护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很多时候并不是犯罪实施者一个人的原因,被害人可能也会有过错,甚至可能过错还很严重,这也就是法院一般不会对此类案件直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
然而,王琳杀害男友既不是在争执过程中的激情杀人,也不是失手造成的过失犯罪,而是有预谋地杀人。在杀人之前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开取安眠药,通过网络购买砒霜等,以及事后的各种掩饰行为。这应该是法院一审判其死刑的原因。
事实上,针对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大多是“慎用死刑”。1999年,最高法曾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是这一段内容使近年来,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大幅减少。
(《法制日报》4.14 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