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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3月29日 星期二

    《法国民法典》
    有四个进步意义

    《 文摘报 》( 2016年03月29日   06 版)

        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由拿破仑推动制定,也称《拿破仑法典》)。

        作为一部开创近代私法先河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进步意义不容小觑。这种进步意义表现在:

        首先,对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在民法典的立法结构设置上,始终围绕“人”这个中心,被誉为“人法”。即以“人”而不是以“物”为中心,先规定人,再规定人的财产,最后才规定取得财产的方法。

        其次,革命性地重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平等”替代了“等级”。《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此处特别强调“所有法国人”,即意在废除法国大革命之前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如它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待遇上的平等,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可以说,正是这些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则,击破了固守千年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制度,使《人权宣言》中的平等观念变成了现实。

        再次,确立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奠定了近代私法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拿破仑曾在立法讨论中阐明了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地位,他说:“我拥有许多的军队,但我不能侵占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害所有人的权利。”正是《法国民法典》对人人可平等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的规定,最大程度地激发了法国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

        《法国民法典》的第四个进步意义在于祛除壁垒,统一了法国的资本主义市场交易规则。实现了法国境内经济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统一。此举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了交易,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学习时报》3.24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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