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法律拟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是依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将慈善定义为“大慈善”,是一次巨大的慈善理念与公共伦理的升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我国社会需要解决温饱问题,只能将慈善定义为解决贫困问题,因而只能是国家救助政策的补充。一旦将慈善的范围扩大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慈善事业就自然和社会发展与提升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更为重要的是,现代慈善将提供大量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是养老服务与儿童照料的重要载体。只要政策措施得当,慈善事业完全可能成为国家的重要产业,推进我国第三产业长足发展。
由于我国曾经长期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家庭承担的社会功能过大,只能更着重于私德建设,甚至在许多方面以私德代替公德。客观上,公德与私德既有密切联系,也有重大区别。一个发达的社会往往是公德不断发展的社会。慈善法草案对于积德行善的每个基本环节进行规范,必将对我国的公共道德建设产生重大的促进,对我国的治理体系建设也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人民日报》3.10 王振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