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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3月17日 星期四

    论点短辑

    《 文摘报 》( 2016年03月17日   06 版)

        壮大主流文化需要尊重文化发展规律

     

        范玉刚在3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报》上说,所谓文化发展规律是指文化艺术表现形态的多样化及大众文化消费的多层次性,有人喜欢阳春白雪,有人喜欢下里巴人,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正是文化创造主体和消费主体的多样化成就了文化的多样化发展格局。只有尊重文化发展规律和健全文化生态,才能在多样文化竞争中壮大主流文化,增强其传播效力,进而辐射社会主流人群。

     

        机会与权利比物质救济更重要

     

        王锦花在2016年第2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说,贫困受助者一旦享受低保,容易产生依赖心理,宁愿长期依赖福利生活而不愿通过自己努力就业和融入社会,这种福利依赖甚至能代际传递。因为贫困家庭成员想找到工资待遇好的工作可能性不大,而工资收入一旦超过低保标准,就会使全家人丧失“低保”资格。没有了低保身份,附加在“低保证”上的其它福利将会一并取消。这意味着微薄的工资还不足抵偿失去低保的损失。这警示我们福利政策有时不仅不能消除贫困,还可能加剧贫困。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保护范式要从物质救济向赋权型福利模式转变,通过赋予贫困者利益表达和实现自身权利的途径,促使城市贫民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与资源。

     

        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

     

        梁慧星在2016年第2期《中州学刊》上说,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赖权利人的意思、行为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的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愚公移山”源自佛经

     

        范子烨在3月14日《光明日报》上说,学界普遍认为“愚公移山”仅见于《列子·汤问》篇,《列子》“愚公移山”故事的原创性似乎无可置疑。但是,偶然的一次翻阅使我对此有了新的看法。《大正新修大藏经》收录了晋代名僧竺法护的一种译经,题为《佛说力士移山经》。尽管故事的主角不同,二者描述移山背景的语言和情节却非常相似。其实,移山神话乃是中古时期佛典的常见物语。1949年2月,季羡林撰《〈列子〉与佛典——对于〈列子〉成书时代和著者的一个推测》,断定“《列子》抄袭佛典”。据考证《列子》一书应当始创于太康六年之后永嘉五年之前这26年之间(285—311年)。《列子》的始创者曾经比较系统地阅读了法护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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