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去年10月10日在北京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超市买水,顺便看了眼旁边冰柜里摆放的总统牌咸味黄油。“其中有一块显得特别旧,我随手拿起一看,过期了。”该黄油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2日,保质期至2015年9月2日。
李某起诉超市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退还货款31.3元并赔偿1000元。李某当庭出示了购物小票及购买的全程视频。视频显示,李某手持一块总统牌黄油至收银台,完整的购物小票上方加盖红字“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太阳宫百盛”,黄油的外包装一侧还贴有防盗磁条。
被告超市代理人则指出,涉案黄油是原告自行带入店内的,该超市销售的总统牌黄油未贴磁条,而且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红章,但李某的小票未显示。此外,根据该超市进货记录,涉案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
3月7日,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书指出,李某从百盛太阳宫店购买商品,百盛太阳宫店出具购物小票,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购物小票除上方有裁剪痕迹外,就购物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时间等相关信息均与视频显示的原始购物小票一致,故足以确认李某购买事实存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李某购买的总统牌黄油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有权要求退款。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款一千元。此外,因李某擅自将作为证据提交的购物小票部分裁剪,属于篡改证据的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三千元。
(《北京晨报》3.8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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