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教育消费不是搞产业化
在促进教育消费渐成共识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的担忧。比如,“教育是智力投资而不是消费”“提‘教育消费’会不会损及教育的公益性”“提‘教育消费’会不会将教育放手交给市场甚至完全民营化”,就代表了或多或少存在的“教育消费的说法,是变相提教育产业化”的观点。对于这些观点,有必要加以辨析。
首先,教育具有投资性和消费性的双重特性。
其次,提“教育消费”会不会损及教育的公益性呢?恰恰相反,挖掘教育的消费潜力就是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巨大外部效益,通过健全完善教育体制机制,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尽最大可能地全面满足人民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再次,有效实现教育消费,需要政府和市场合力创新教育服务供给方式。
可见,促进教育消费,不是搞教育产业化。今后能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光明日报》3.1 周海涛)
“人身保护令”威力在执行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实施。反家暴法一个亮点即是引入了“人身保护令”。
此前的婚姻法等只是规定,经家暴受害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只能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只能制止或给予治安处罚,都是“惩于前”的措施,而无法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家暴给出任何预防性安排,即无法“毖于后”。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自由给予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制,并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定。而人身保护令,即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有关公民下达的一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命令。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要让人身保护令充分发挥作用,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至关重要,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理,一方面是制止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还有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鉴定伤情的职能。毫无疑问,这些也是帮助家暴受害人事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保障。当然,人身保护令下达后,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也是重要环节。
更为关键的是,反家暴法中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也比较模糊,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操作性。
(《新京报》3.2 刘昌松)
阻止未成年人暴力需要法律介入
翻查最近几年曾引发网络热议的校园欺凌事件,多以治安处罚结案,其中更有相当一部分仅为教育机构处置。
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表面上看,这些原则既合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又契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不代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惩罚”置于楼阁任其空转。教育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教育,而且还是最重要的教育方式之一。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道德和理智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管小、管早,才不致因放纵或过度的宽容,把小恶养成了大罪。
今年1月5日,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中国小留学生绑架、虐待同学案落判。三名主犯分别获刑13年、10年、6年。在国内法上,“教育为主”也不能异化为“放纵为主”,切断未成年人暴力升级需要法律的有效介入。
(《京华时报》3.1 王灏军)
“双保险”利于净化保健食品市场
食药总局毕井泉局长2月26日签署第22号令《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从保健食品管理模式、命名规则等角度加强管理,有望使鱼龙混杂的保健食品市场得到有效净化,确保消费者在食用保健食品时更加安全放心。
其一,管理办法中调整了保健食品上市产品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此举如同给保健食品上市产品的管理加上了“双保险”。这一规定有效规避了单一管理模式可能带来的漏洞风险,对于提升保健食品上市产品管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其二,管理办法中严格了保健食品的命名规定,将使保健食品的命名更加真实规范。
其三,管理办法中强化了对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对保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益于规范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使保健食品发挥真正作用,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享用。
(《北京晨报》3.2 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