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的发展现实相符。需要警惕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快速提升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超调”。
知识产权保护“超调”,即实际保护水平超过了最优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双重效应,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在因知识产权垄断产生的静态损失和促进创新产生的动态收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一基本权衡,决定了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是适度的。
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超过其实际需要水平。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累积创新、互补创新日益构成现代创新模式的基本特征,后续创新越来越依赖于之前的知识产权积累以及更多互补知识产权的使用。强知识产权保护会给后续创新带来更多摩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创新激励效果衰减。二是知识产权频繁地被用作诉讼、抵制竞争对手的策略性工具,导致强保护所造成的垄断低效不断扩大,同时增加了创新的不确定性。
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超调”,需要做如下工作。一是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对应的社会目标,是促进生产效率提升、促进经济增长,还是综合考虑创新激励效果及垄断低效的影响。二是紧密关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绩效,评估其对于创新的激励效果,监测相关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策略性使用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损失,并据此对保护水平及其运行机制进行动态调试,完善知识产权滥用治理机制。三是选择合适的经济开放程度,为我国“争取”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在深度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报》第891期 尹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