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许多超市在购物小票上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的举动引发消费者质疑,难道超市是在撇清责任吗?如果真的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凭这个章超市就能拒赔吗?
在北京家乐福马家堡店等多家超市,均不约而同地制作了带有店方落款的长方形印章,主题都是“商品未过保质期”。客服人员解释,盖章是证明商品的销售路径,同时提醒顾客,也防止有些人拿同款过期商品恶意投诉索赔。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后,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所购商品价格10倍的赔偿金,且最低赔偿1000元。据北京物美超市食品安全负责人孙文波介绍,近半年来,物美每月至少接到40~50起投诉,按照每起要求商家按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每月赔偿金额高达四五十万元,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职业打假人的投诉。
这一做法从2015年10月起,流行于上海、宁波等地,随后全国各地超市零售业纷纷效仿。中国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认为,超市在小票上盖章行为属于格式条款,即使商家单方面盖章,消费者也可以事实为依据维权。
(《北京青年报》2.21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