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7岁胡老汉的两子一女被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并至少每月探望胡老汉一次。判决生效后,大儿子和女儿都履行了探视义务,二儿子却始终没有履行判决,并断然拒绝了探视老人的可能性。虽然胡老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案件的结果却没有再见诸报端。
“事情走到法院,矛盾也就激化了,子女也会觉得和老人没有亲情了。”对于赡养纠纷,北京市怀柔法院民一庭姜丽娜法官表示,裁判者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执行下去,是很难实现的。
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频率。但对于探望的质量,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即使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法官带着儿女去看老人了,但这还有什么意义呢?子女不是自愿的,就无法保证探望质量。”
有的要求子女必须探望的判决也得到了履行。合肥市曾经有老人获得法院判决,五个子女答应前来探望,但子女来到老人家门口,却连屋门都不愿进,草草“看”一眼便了事。这种形式上的探望,并不能让老人感受到子女的孝心和亲情。
对此,姜丽娜法官表示,目前针对子女探望老人的问题,法律确实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判决中,法官通常会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子女的探视次数。而对于探望的质量,则无法量化。
(《北京晚报》2.15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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