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现象,短时期内恐怕难以消除。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味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迎来了破题之道。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为建立普惠制的儿童福利制度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儿童福利法”应当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老师、医生、照养孩子的人、警察等人群发现有儿童权益受损,必须及时报告专门机构,如不报告将面临问责。
“儿童福利法”应当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的各项权益,儿童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儿童都拥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享有医疗保健服务在内的保证生命健康的权利。受保护权也是儿童享有的重要权利,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特别保护。
“儿童福利法”应当明确界定政府、社会和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来自父母和政府双方面的帮助,当父母不能履行职责时,政府就应当承担起责任。
“儿童福利法”应当针对父母监护不力明确具体的法律应对措施。我国法律规定,对严重不称职的父母,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实践中,这个规定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谁是申请人,谁又是新的监护人,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提出申请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因为只有政府有能力证明孩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能提供福利帮助。
当然,“儿童福利法”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现实的策略是国务院尽早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儿童福利条例”,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儿童福利法”,将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尽快纳入法治轨道。
(《文汇报》2.17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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