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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

    社会越有活力越稳定

    《 文摘报 》( 2016年02月04日   06 版)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近日在接受采访时,就“社会安定”与“社会活力”从法理学角度解读如下:

        首先,社会稳定与社会活力之间是正相关关系。社会越稳定,就越有活力;越有活力,也就越稳定。社会如果不稳定,社会的活力就激发不出来。在一个混乱的社会之中,缺乏必要的基本的秩序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人们活命都难,何谈活力?

        其次,社会活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活力、社会发展都要依赖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激发社会活力的秩序基础;社会没有活力,也不会有真正持久的社会稳定。因为,社会稳定不是秩序的僵化状态。完全僵化、铁板一块的社会,虽然表面上稳定,实际上是一种“超稳定”。表面的“超稳定”掩盖着深层次的不稳定,社会的深层矛盾就可能演化为急剧的社会动荡。

        再次,要依靠法治才能将必要的社会稳定与充分的社会活力统一起来。稳定是前提、是基础,并不是终极目标。当然,社会活力也不是目标。但是,只有社会具有了活力,才可能推动我们达成理想的目标。只有法治才可能为我们创造条件,将社会稳定和社会活力很好地结合起来。

        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必须率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此外,全社会也有一个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法治最伟大的推动力量来自人民,只有全体人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才能获得最根本的推动力量,一往无前。

        (中国长安网 1.29 长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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