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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

    落在银行的钱丢了怎能没人管

    《 文摘报 》( 2016年02月04日   02 版)

        近日,河南人常先生在银行取款时把一万元钱落在了柜台,想调出监控看看谁拿走了,却被银行告知,监控只能提供给公检法机构,个人无权调阅;来到派出所,又被民警明确告知,因为遗失不是案件,所以警方也没办法。

        依照银行业内惯例与相关规定,银行的监控确实不能随便让人调阅,即便是警察调阅也得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所以,银行拒绝常先生调阅监控,在大道理上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大道理”有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即,监控内容可能对客户隐私与金融安全造成风险。银行通过查看监控已经确认,常先生的钱被一名黑衣男子拿走了。对常先生有用的,也就是这段视频,这哪里会侵害其他客户的隐私和金融安全呢?银行不许常先生调阅视频,只是以制度规定为借口,努力将“麻烦”推出门去而已。

        再来说警方的行为,遗失确实不是警方立案管辖的范围,但《刑法》第270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构成侵占罪。一万元钱称得上“数额较大”了,民警又有什么理由对此不作为呢?最起码,警察有义务协助失主找到拿走钱的人,判明其是不是“拒不交还”,从而进一步审视侵占罪的要件是否成立。而从民警给常先生的答复不难看出,不愿协调银行的原因无非是怕麻烦而已。

        显然,在常先生的困境中,银行与警察也并不能把自己的责任剥离得干干净净。

        规定不是推诿的借口,不是让市民一脸无奈、陷入死结的理由,无论是银行这样的商业机构,还是派出所这样的权力机构,都应该远离冷漠,多一些人性关怀,多一些阳光灿烂的东西。规定虽然无言,但并不意味着,规定可以成为不作为的借口。

        (《京华时报》2.1 曹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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