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2015年10名中管干部被“断崖式降级”。
在年关逼近的节点上,批量公布对10名省部级高官的“断崖”式处理,中纪委此举,无疑彰显了某种寓于制度化逻辑中的趋势,即这种处分方式的适用面在变宽:它早已不是停留在浅表层的零星摸索,而正变得常态化和规范化。
说规范化,是因这把尺子应用标准渐显明晰。实质上,自2014年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被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以来,“断崖式降级”就走进了公众视野。这一介于普通降级和追究司法责任之间的问责方式,该沿袭怎样的标准,也引人关注。此次中纪委对10名相关干部违纪具体情节、处分依据公开,则能让人在可堪比照的案例中看到,它是有着显性规律和通盘考量的。
说常态化,则是因为这种纪律处分的使用频率在提高。降级是《领导干部任免条例》等党纪法规规定的处分类型之一,但十八大之前不常用,偶尔有降级,降幅基本不超过3级。但眼下,断崖式降级对于那些处在错与罪回旋地带、违纪严重但又不至于动用司法程序的官员而言,已成常用处分手段。
王岐山曾提出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说法,强调要“及时提醒、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而执纪抓“早”抓“小”和“断崖式降级”的常态化,都有助于避免养小痈成大患。
地方层面在这方面,显然还须更多尝试、迈步,将降级作为既具威力又常用的执纪利器。
(《新京报》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