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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1月21日 星期四

    未被抚养仍须赡养父母

    《 文摘报 》( 2016年01月21日   02 版)

        1986年12月20日,文楚与曹诗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1岁10个月的孩子曹沁由母亲抚养。

        曹诗独自抚养儿子,日子过得清贫。而此间,文楚未曾对曹沁尽任何抚养义务,也未经常探视儿子。之后,曹诗再婚,虽家庭条件不好,但曹沁对母亲和继父很是孝顺。

        而文楚始终一人生活。2011年4月16日,文楚因病住院治疗,经湖南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2012年4月,文楚被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面对老无所依的境况,文楚想起了自己多年未联系的儿子曹沁。

        2014年6月26日,文楚将曹沁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2014年8月,资兴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曹沁不曾想过,25年后与父亲第一次相见却是在法庭上。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文楚未尽抚养义务抚养责任的行为虽给被告的情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文楚未对被告曹沁尽过抚养义务,且对被告曹沁的童年关心甚少。根据文楚居住地的人均消费状况和生活水平,结合曹沁的经济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曹沁每月支付原告文楚赡养费350元。

        2015年12月,文楚又来资兴市法院再次起诉儿子曹沁,诉请每月增加赡养费150元。这一次开庭,曹沁没有到场,只委托母亲和继父出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制周报》1.14 薄庭庭 黎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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