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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1月14日 星期四

    继子女该赡养前继父吗

    《 文摘报 》( 2016年01月14日   02 版)

        近日,孙氏姐弟俩坐在北京市顺义法院一层的走廊里,等着即将开始的庭审。

        姐弟俩的父亲离世后的第二年,他们的母亲改嫁到刘家。时年16岁的姐姐孙晓晨没有跟随母亲进刘家的门。为了应对这次庭审,她专门到居委会开出了一纸证明,证明她在未成年的时候,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和姐姐相比,弟弟孙晓午对曾经的继父还是有些感情的。12岁那年,母亲带着他嫁到刘家。“他抚养过我,给我生活费,给我交学费,我知道我应该赡养他。但是我该承担多少,今天得说清楚。”他所说的“说清楚”,是因为继父刘才还有自己的两个亲生子女。

        2015年9月,姐弟二人的母亲与继父离婚,按照二人的说法,基本是“净身出户”,没带走任何财产。

        庭审开始,曾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了7年的父子二人隔着法庭遥遥相对。法官征求了双方意见,最终调解结案。姐姐不承担赡养义务,弟弟则要负担每月300元生活费和今后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的主审法官宋万忠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纠纷案,最关键是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承担了赡养的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今后也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北京晚报》2016.1.7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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