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陵川县积善村代课教师宋玉兰执教40年月薪150元一事引发关注。陵川县人民政府事后发布情况说明,2015年把村雇幼儿教师待遇补充至每人每月900元,待批准后执行。
月薪900元,哪怕在贫困地区,仍属较低水平。按山西省201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宋玉兰的月薪还差500元。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宋玉兰工资低,看似只是简单的个人待遇问题,实则牵扯到了法律问题。在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如果当地政府不守法,或者不具备基本的法治意识,如何让人信服?
此外,《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不知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多少,但可以确定,绝不会只有150元。宋玉兰境界高,她坚守三尺讲台40年,用生命中最宝贵的时光照亮这个偏僻的小山村。虽然她这一辈子每月工资最多时也只有一百多元,但她说“我离不开孩子们”。越是如此,越应善待宋玉兰。
类似宋玉兰等乡村教师群体,在大众视野中他们是沉默的,又是坚韧的,他们付出极多,获得极少,用“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来形容绝不夸张。问题是,如果只是赞美他们,而不厚待他们;如果只是对他们提高要求,而不愿意给予应有的回报,那么讴歌越多越显轻佻。
(法制网2016.1.6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