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预收2016年的“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收费票据上显示的批次却是2013年,而且票据上没有收款人姓名和日期。这种预收罚款的方式和“糊涂”票据,让河南周口市郸城县的许多货运三轮车主一头雾水。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或罚款,必须要有服务行为或当事人违规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以及合法、正规的收费或罚款票据。在2015年底,三轮车主在2016年制造垃圾、占道经营的“事实”并未发生,而且城管部门出具的是早已“过期”的票据,属于典型的乱收费、乱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三轮车主制造垃圾或违规占道,城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驱离或处以罚款。而实际情况是,城管部门一次性向三轮车主收取“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原本应当针对具体的、一次性违法行为,却变成了针对抽象的、“打包式”的违法行为,原本是为了制止、处罚违法行为,却变成了向违法行为人收取“保护费”,违法行为人缴纳“保护费”后,就可以买来一年时间内“合法”地制造垃圾和占道经营的资格。如此这般的执法行为和收费罚款,已经异化成为不折不扣的违法行政。
经济持续下行条件下,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大减。财政压力越大,财政增收手段就越是要规范,特别是为了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绝不能把财政增收的希望寄托在加大罚款力度上,绝不能指望通过多收罚款、快收罚款,来缓解财政收入减少之困。
(《北京青年报》2016.1.2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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