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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1月05日 星期二

    法治要从文本走向社会生活的细处

    《 文摘报 》( 2016年01月05日   06 版)

        在当下中国,法治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从官到民,从上到下,处处都在谈法治。可为什么我们很多普通公民还是经常会感到法治有点遥不可及,感到社会细节之处充满着“非法治”?原因在于是法治没有落实到细节之处,或者说法治的扭曲就是在那些细节之处发生的。

        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法律之间层次分明,因此才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区分,这种纵向体系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体现了法律的细化。通行全国的法律不可能规定得过于具体,因为要因应全国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下位法要细化上位法,但是在细化的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法律的立法目的经常被扭曲。

        这种扭曲的几率和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层级成正比,越是到法律体系的下层,立法目的被扭曲的几率和程度也越高。任何层级的立法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也更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理解和细化上级法。因此,我们会看到,在最基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往往存在明显违反中央立法的条款,诸如有些地方性立法会积极地细化一些收费罚款条款,甚至不惜违背上位法,而对需要自身积极作为的条款往往会视而不见,不加细化。更有甚者,在执法机构的内部文件中也屡屡出现违反法律的地方,并且这些文件经常秘而不宣。

        因此,在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体系中,在最为纤细的毛细血管之处往往流淌的不是法治的血液,而是人治和潜规则的横行。在此意义上,加强法治在细节处落实的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对各级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保证立法目的在层级延伸中不被扭曲。

        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而法律从文本上的条款落实到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更离不开人。但人也是社会中的人,人所承载的传统思想与文化也会影响法律规则的真正实施,尤其官本位的权力思想在很多细节之处影响着我们的法治实践。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法律的各项规定很完善,但实际的运行效果却并非尽如人意。

        举例子来说,在单位的议事决策中很讲究民主,制定了完善的规则,但是真正的决策还要看一把手。如果一把手对某事已有结论,那么就会在开会议事的时候提前发言,并表达出倾向性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下面的人基本都会顺着领导的意思去说;如果一把手对某事并无结论,那么就会让下面的人多发表意见,最终领导会决定采纳何种意见。在一个单位中,如果一把手不喜欢穿西装打领带,那么下面的人在领导面前也不会这么穿戴;如果一把手领导开会念稿子,那么下属一般不会脱稿讲话。诸如此类的现象还有很多,这些细节处体现出的官本位思想是对法治理念的背离,也在扭曲着法治实践。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大的原因在于公权力并未能在细节处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治不是宣传口号,也不是抽象的文本规则,而是真正体现在细节之处的规则意识。如何保证法治从文本走向社会生活的细节之处,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也是让人们能够真正体会到法治价值的核心举措。

        (《检察日报》2015.12.16 侯学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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