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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1月05日 星期二

    警惕“浅的城镇化”

    《 文摘报 》( 2016年01月05日   06 版)

        我国城镇化发展出现显著的“浅的城镇化”现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作用同时带来限制和阻碍。

        所谓“浅的城镇化”,是中国城镇化受到户籍制度及与户籍制度相关联的福利制度和土地制度等限制,使得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口迁移具有很强的暂时性迁移的特征,以及迁移人口不能获得均等公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迁移人口的市民化和社会融合不足,生活方式和社会认同并没有城镇化。也就是实现了“人口的城镇化”,但是没有实现“人的城镇化”。

        从供给侧看,“浅的城镇化”制约了劳动力的供给。这一点已经在我国东部地区近年来出现的“民工荒”现象中表现出来。“浅的城镇化”带来劳动力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使得新技术企业一方面难以获得需要的劳动力供给,企业本身也缺乏意愿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和教育培训,这也限制了企业产业升级的能力,将企业固化在传统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模式之中。

        从需求侧看,由于城市人口增长并没有转变为经济内需,“浅的城镇化”限制了内需增长。2013年我们在对某大城市的研究发现,移民的储蓄率达到46%。这意味着他们的经济收入用于汇款满足农村家庭生活需求和为未来返乡生活做出积累。在城镇化过程中,他们的生活方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市民化。我国目前有6000多万的留守儿童和5000多万的留守妇女。城镇化过程中的家庭分离成为突出的问题,而家庭是消费的基础,家庭分离进一步限制了移民的消费需求。

        我们往往认为城市人口增长是增加了公共服务和财政的负担,实际上,公共服务的提高将增加移民的消费能力,移民对于各种城市服务需求的增长也会增加新的服务业供给和新的产业机会。在这个意义上也证明,城镇化过程中总需求和总供给增长,本身也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因此,改变“浅的城镇化”的状态,实现人的生活方式的城镇化,增进人的市民化和社会融合,应该成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任务。为了实现“人的城镇化”,政府需要推动相应的制度改革,破除那些阻碍城镇化深入推进的制度障碍,改革那些形成“浅的城镇化”的制度安排,包括积极推动户籍制度、住房制度、土地制度、公共服务管理服务等改革。

        (《文汇报》2015.12.24 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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