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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属醉驾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31日   03 版)

        岁末年初,又到了各种聚会的高峰时间段,酒后驾车的情况也有所增加。北京市一中院日前通报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其中包括两起比较特殊的案例。

        不看形式看酒精 陈某于某日中午饮用了酒精成分为40%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抽血检测显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陈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不论是否以饮酒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侵害。

        不论驱动论时速 林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口路时被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04毫克/100毫升;其驾驶的电动车也属于超标电动车。后林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北京晨报》12.28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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