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政府文件被俗称为红头文件,指的是政府依法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和行政管理效力的政策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红头文件虽然不如法律法规,但往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新中国成立后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红头文件屡屡滥发,造成什么危害?
张敬伟(察哈尔学会研究员):既然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即可,又何必出台红头文件?中国社会治理的尴尬在于,行政机关没有法治意识,习惯性地按照权力主导的“官本位”思维去执行。因而,红头文件的最大危害在于行政机关绕过法制性审查和监督,权力机关便宜行事。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权力就可能逾矩越轨,法律规定的权利就会被侵凌、伤害。
由于红头文件经过了方便权力的改造,彰显出各级政府自由裁量的任性和惯性。这种任性和惯性,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平,带来立法被轻忽,司法不公平,权力与权利的对立。有些红头文件本身就有违法治逻辑,若不及时清理,会成为依法行政的障碍。
此次全面清理的意义何在,如何根治?
张敬伟:依宪、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主旋律。依法行政和依文件治国是不兼容的,因而清理红头文件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对那些借红头文件之名,攫取地方、部门或个人私利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一方面,应给红头文件设定一个普度适用的自动有效期,是否续展有效期,应提前公示,否则期限一过,一律推定为失效。一般而言,红头文件有效期可设定为5年。另一方面,对红头文件产生机制进行前端介入审查,当红头文件尚未出台之时,就应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尽量保证红头文件的科学化与合法性。
(《深圳特区报》12.22 尹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