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凤被无罪释放。
钱仁凤称,当年在审讯室,她遭到警察的殴打;而检方复查的卷宗中,对于钱仁凤案的供述笔录签名和指纹的鉴定结果显示,在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刑讯逼供,伪造笔录签名,这些严重违背司法程序,并最终成为制造冤案的“最后一根稻草”,到底是如何造成的?又该谁来对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令案件代理律师和公众疑惑的是,为何在幼儿园老板曾提供首要犯罪嫌疑人时,如此众多的干警都对之视而不见?对于一起事关人命的案件,有重大嫌疑的“真凶”被司法机关选择性无视,却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来制造冤案,这之中到底只是司法办案程序上的疏漏,还是该案的司法程序受到了某种“不可抗力”的左右,令人遐想。后续的冤案追溯,应该要戮力排除压力,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公正答案。
一起在审理过程中就漏洞重重的案件,正义的到来却依然要等到13年之后。这里面所折射出的司法痼疾,恐怕不仅仅只具有个案意义。这样的冤案最终能够被纠偏,受冤者能够获得无罪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当然能够继续坚定人们对司法正义和冤案纠错的信心,具有正向的案例价值。但该案的现在局面不应该只被视为是一种不得已的“妥协”,具体到冤案形成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司法的制度漏洞该如何修补,当事人被囚禁的青春如何获得应有的补偿,案件的真相和真凶何时“归位”,都仍有复杂的程序需要补上。而这有关司法尊严的救赎,有关司法正义的真正兑现。
(《北京青年报》12.23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