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苗女士、吴女士和“房东”高先生签下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给他押金及一季度的房屋租金共计4万元。正当两位女士拿到房屋钥匙,计划在新租的房屋做美甲小生意时,吴女士的丈夫提醒妻子注意该房屋的产权人问题。
通过查询,苗女士和吴女士了解到,该房屋已经转移到他人名下。二人立即找到高先生,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押金及租金4万元,后者拒不返还,并且坚称房屋就是自己的。于是,苗女士与吴女士将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先生曾于2007年取得此处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初,高先生与妻子苏女士通过法院调解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苏女士所有。高先生与苏女士在2012年时就进行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原来,高先生拿着已经过期的房本和未退还的钥匙冒充房东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高先生提供过期的房屋产权证,冒充房屋产权人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东”高先生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及房屋租金共计4万元。
(《检察日报》12.16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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