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和丈夫肖先生在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赵女士查询得知,房屋已经以买卖的形式转至牟女士名下。
原来,赵女士的丈夫肖先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就向别人借了高利贷,并按债权人的要求,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还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的公证手续,由赵女士和肖先生将房屋全权委托给了周先生办理相关事务,包括代为签订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代为收取房地产转让价款等权限。后来,周先生就以赵女士和肖先生名义,与牟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赵女士将丈夫肖先生及牟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由周先生代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在赵女士和肖先生名下。
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那份经公证的委托书上“赵女士”签名字迹不是她本人所签,并且该公证书已被公证处撤销,事后赵女士也对该公证书的内容不予认可。因此,在赵女士未授权委托周先生的情况下,周先生无权以赵女士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牟女士。
《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牟女士不仅对房屋的基本情况均不了解,而且也无法明确表述购买房屋及看房的过程,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新民晚报》12.11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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