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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网络主权植根于现代法理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22日   06 版)

        关于网络主权的中国论述,是中国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所贡献出的一个重要原则。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也是现实主权在虚拟空间符合逻辑的映射。

        网络主权成为一个重要的枢纽性概念和逻辑连接点,它穿透国际与国内,沟通现实与虚拟,也贯穿政治与法律,因而成为一个既有现实承载,又有具体指涉,还有内在逻辑,而且内涵清晰、外延明确,深深植根于现代法理之中的科学概念。

        从法理上讲,没有网络主权,各国就无以选择本国互联网发展道路、确立本国互联网管理模式、制定本国互联网公共政策,依法治网,平衡自由与秩序,保障发展与繁荣;没有网络主权,各国就无法平等参与、民主共治,使互联网真正造福人类、助力和平、维护安全、保护权益、文明诚信、健康清朗。总之,网络主权就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管理本国网络空间,同时平等开展国际互联网合作,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并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资格与能力。

        网络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真实而客观的实践。2013年6月24日,第六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表明“国家主权和源自主权的国际规范和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讯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讯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在方滨兴院士看来,这一条款的本质就是承认国家的“网络主权”。这说明“网络主权”理念已被联合国所认可和接受,国家主权在网络行为上是行之有效的。

        (《光明日报》12.17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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