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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衡量车改是否变相福利的标准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12日   08 版)

        第一,公车补贴是否超出公务出行实际成本?公车补贴性质决定其专款专用,满足公务出行需要是其上限,超出部分就是变相福利。

        第二,公车补贴是否体现“贴支平衡”?从各地车改方案看,不少地方当仁不让“用足政策”。他们是否真需要这么多补贴?如否,多出的部分就是变相福利。面对基层对一些地方正厅级“顶格”做法的质疑,相关负责人解释,一些省份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的130%制定正厅级干部补贴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参改的正厅级干部原来都配备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及司机,各类支出每月达数千元乃至上万元,车改后取消了“公车特权”改为适当补贴。姑且不论对照中央两办公车配备文件规定,厅级官员配备专车涉嫌违规,仅拿车改前“公车特权”作为参考标准得出“顶格”结论,显然既不公平也难以服众。公务交通补贴旨在保障正常工作,理应适用“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各级各岗公务多寡不一,对同级公务少甚至无需公出(如内勤岗位),同样无厘头不加区分地按级别补贴,补贴高于公务支出的部分便是变相福利。

        第三,公车补贴是否存在车补公车“两头占”现象?假如出现“两头占”一头白拿的车贴便是变相福利。

        说到底,公车补贴之性质,乃是纳税人雇佣公务员办理公务方式成本的调整,贴多贴少补贴的每一分钱,归根到底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公车补贴是不是、算不算、有没有变相福利?无论就法理、情理、现实考量,都需要藉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公众来评判和监督。也只有公众作为“第三方”的充分介入,才能保障改革不变通不变味少走弯路,进而,才能提升车改公共政策的社会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

        (荆楚网 12.10 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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