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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延长养老最低缴费年限应具民生视角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10日   01 版)

        目前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据悉,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已成业内参与改革讨论人士的共识,但时间点尚未明确。

        对于该“共识”,不少人颇多异议:“又‘被共识’了”,“说延长就延长,民意考量在哪”?

        我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刚建立社保制度时具体国情而设计:因当时许多企业员工已四五十岁,离退休不远,且当时社保“牵引力”不够,为吸引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工等参加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

        如今,这两种情况都有了改变,最低缴费年限随之作出调适似乎合情合理。毕竟,虑及眼下职工退休年龄,难免催生出“交15年,拿25年”的局面。而这加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势必造成寅吃卯粮。而且,将最低缴费年限延长,并不等于人们的缴费时长要普遍延长:按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单位一年就应缴一年社保费,一直缴到退休,并非只缴15年就可不缴。

        该话题之所以广受关注,在于它带给公众的权益受损想象。对人们而言,延长最低缴费年限至少在直接利害上,不会带来什么获得感。相反,它可能影响到数量不小的失业待业人员、农民工群体及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民企私企员工。因为社保缴费刚性要求是在2000年之后,而这些人有的年龄已四五十岁,找工作不容易,缴费尚不足15年,本就负荷不小。而一旦延长最低年限,意味着他们还得多自缴,这可能增加“断保”现象。

        在此背景下,最低缴费年限是否该延长、怎么延长,宜有更科学的评估,以民意共识为基点去推进,以避免最低年限延长和延迟退休叠加对公众的强刺激。

        (光明网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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