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的一天,彝族小伙小罗骑着摩托车,来到北京首都机场辅路的一家加油站加油。排在前面的小李加完油后忘记收油枪,开车后油枪弹出,打到了小罗的头部,鲜血直流。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缝合四针。
事后,小李提出赔偿1000元给小罗,但小罗表示,“见血杀牛”是彝族的民俗,遇到这种意外,除了对方要杀牛以示赔罪外,自己还需要请“毕莫”做法,以抚慰灵魂。这些事情都是要花钱的,大约需要2万元。小李不同意,小罗将小李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杀牛和请“毕莫”的费用均未实际发生,故判决驳回了小罗的诉讼请求。小罗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在市三中院开庭。小罗带来一本《凉山彝族习惯法调解纠纷现实案例》,其中有多处提到经过双方协商,用杀牛杀羊来解决纠纷的案例。此外,他还请了彝族研究专家出庭作证。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国光教授也是彝族人,他表示,“见血杀牛”一般用于比较大的伤害,但在双方协调不顺利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也并不过分。而“毕莫”相当于祭司,做法事当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一般我们常说的“习惯法”,其实应该叫做“民族习惯”更为合适。对于民族地区,当地人大会出台相应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民族区域内的民族习惯予以确认。“习惯法适用的范围、区域是有条件的,在北京法院,更多的应该依照成文法来裁判。”在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定裁量,一旦二者有冲突,则不能适用习惯法。
(《北京晚报》11.25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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