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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01日 星期二

    法律撑腰“日照权”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01日   03 版)

        2004年,陈军(化名)购买了南京市某小区一套房产,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很好。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2010年竣工,以358米高度成为南京新地标,但却影响了周边部分居民家庭采光,有些家庭在大寒日的日照时间甚至不足1小时。

        2007年5月,国资绿地通知陈军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并于同年向另三户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称陈军家符合日照标准,拒绝对其补偿。2010年,陈军的父母将国资绿地告上法院,后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这之后,陈军多次找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给明确答复。无奈之下,陈军于今年5月将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其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11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陈军10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被告本应及时就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原告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金陵晚报》《羊城晚报》1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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