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1月,中国北方多地出现雨雪天气。虽然我国目前高温劳动保护政策逐步健全,低温劳动保护却一直没有明确标准。
每到暑期,劳动者如何获得高温津贴就会成为热点话题,人们都期待用高温津贴来消“暑”解“渴”。有高温,自然有低温,既然应该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也就应该给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以确保劳动者在不同季节的合法权益。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近年来,高温津贴常面临“讨论多,落实难”,而关于发放低温津贴的声音几乎没有。譬如一些在大冷天也要清扫马路的环卫工就不无遗憾地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低温津贴这样的规定,也不知啥温度叫低温”。
与高温劳动损害健康一样,低温露天劳动也会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以及骨关节等多种疾病,获得低温津贴其实不是福利,而是权利,这种权利本身就属于休息权、健康权的范畴,不能打丝毫折扣。故国家相关部门应从顶层设计出发,尽快填补低温劳动保护政策的空白。
(《中国青年报》11.11 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