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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外逃贪官在外国如何上庭

    《 文摘报 》( 2015年11月10日   03 版)

      自2003年4月23日逃出中国,“红色通缉令”头号女逃犯杨秀珠12年的逃亡生涯,有10年围绕着法庭展开,直至最近一次在美国上庭。

      从荷兰阿姆斯特丹到美国纽约,杨秀珠已成为法庭“常客”,其表演亦为世人熟知。“第一招”,就是面不改色坚持否认贪污罪行。

      可是向法庭提交的证词却往往成为他们的“穿帮”戏码。“我没有权利对招标工作进行干涉”,“这些项目的决策都有多人参与”,“原告(杨秀珠)与这些案件无关”。这样空洞的证词,无疑最终败在了司法部律师搜集的大量事实证据之下。

      “苦情戏”也是必备。年迈与疾病问题,通常是贪官“不能离开”潜逃国的原因。杨秀珠曾向法庭提供过一份家庭医生开具的患有高血压疾病的证明,意指她需要康复治疗,不能离开荷兰。此外,借助媒体访问博取同情也是惯用手段。

      法院终究也是审“苦”疲劳了。阿姆斯特丹法院认为,杨秀珠在中国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政府及民众造成了严重影响。在荷兰挣扎4年有余,杨秀珠依然被判离境。

      如今在美国上庭的杨秀珠,状况有些大不如前。有报道指出,6月上庭的杨秀珠,“身穿橙黄色囚服,头发剪得非常短,面部略显浮肿”;9月28日她“穿着囚服戴手铐出庭”;最近一次出庭,“只见杨秀珠戴着手铐和脚镣,缓缓步行”。

      值得注意的是,贪官在外国受审,并不是外国在帮我们审贪官,而是针对其是否触犯了本国法律进行审理,换句话说,是在维护当地法律的尊严而非履行反腐败国际道义。

      如美国可通过移民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以移民欺诈、洗钱等理由,逮捕、拘押并遣返在美的外国贪官,这在个案里已经有所体现。与杨秀珠案的性质不同,赵世兰因涉嫌洗钱以及移民欺诈等罪行,案情更为复杂,已触及司法层面。

      检察宫Vicky Chou说,赵世兰涉嫌用贪污的钱办投资移民(EB-5)。根据美国移民法律,投资移民必须证明资金为合法,赵世兰还涉嫌利用美国的金融体系洗钱,所以才会将其逮捕,法官最后认定此案确实违反了美国法律,有审问的必要。

      (《廉政瞭望》2015年第20期 夏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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