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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他因刑法(九)少服俩月拘役

    《 文摘报 》( 2015年11月10日   03 版)

      2014年8月5日,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

      今年9月16日晚11时左右,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载着朋友驾驶着一辆无号牌的奥迪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东关二条麦当劳餐厅门口处,停车时碰到了过路的男子王某,俩人先是争执,后来又打了起来。

      王某报警。民警赶到了现场,发现张某浑身的酒气,于是对张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属于醉酒驾车,警方随即将张某刑事拘留。

      此时,张某距离缓刑考验期结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再一次被刑事拘留。

      11月3日上午9点,张某又一次站到了审判席内。张某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十分后悔。

      北京市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由于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并撤销张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2000元。

      庭后,主审法官于广丹接受采访时表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的判项,与其所犯新罪的刑罚合并执行。

      按照老刑法,张某服完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后,还要再次被拘役2个月。但刑法(九)实施后,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依法将不必再另行执行拘役刑罚,拘役将被有期徒刑所吸收。

      (《京华时报》11.3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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