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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后不能要回

    《 文摘报 》( 2015年11月10日   03 版)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也将被追责的新规引发热议。日前,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拐卖儿童在中国主要是两种作案手段,第一种是犯罪分子采取盗窃、抢夺或者拐骗的方式把孩子带走;还有一类是父母生下孩子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抚养这个孩子,有的把孩子送人,有的是把孩子卖给别人赚钱,最后孩子落到人贩子手中。

      在陈士渠看来,后一种情况加剧了查找亲生父母的困难。“如果让孩子一直在福利院里生活,不是一个正常的家庭的环境,对孩子成长是不利的。”后来,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文件,从解救开始算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可以办理收养,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来收养。

      陈士渠表示,“这里边其实还做了一个规定,如果办完收养之后,又找到亲生父母了,他的亲生父母当时确实孩子被拐卖,因为某种原因血样没采集入库,后来又查找到了,这种情况就可以撤销收养,把孩子还给他们。亲生父母如果愿意孩子还继续留在收养家庭抚养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孩子当年是被遗弃的或者是被出卖的,办完了收养之后,现在想把孩子要回去,这是不可以的。”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要一律入刑,不阻挠离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之后,不阻挠解救,没有虐待,可以从轻处罚。对此,陈士渠指出,刑(九)的实施对于打拐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确立了买方一律入刑的规定,有利于减少收买需求,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北京青年报》11.4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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