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秦先生想买一套房子,朋友王女士说单位同事姜先生的孙子姜大伟有个经济适用房指标,可以给秦先生用。基于对王女士的信任,秦先生没有提出签协议。
秦先生用姜大伟的指标购买了一套经适房,姜大伟将所需文件都给了王女士,自己未直接出面和秦先生一起办理相关手续。交房后,秦先生还通过王女士给姜大伟3万元好处费。房本下来后,写的是姜大伟的名字,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水电煤气的发票都在秦先生手中。老两口从2005年交房后一直在此居住。
2014年12月,秦先生和老伴散步回来,发现门口有个年轻人带了几个搬家公司的人,说房子是自己的,要秦先生立刻搬走。来人正是姜大伟。姜大伟要求秦先生夫妇尽快搬出。
秦先生赶忙联系王女士,不料王女士竟然在几个月前因车祸去世了。姜大伟从此更肆无忌惮地要房子。
秦先生的代理人李松律师找到了王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刘先生在法庭上证明秦先生借姜大伟的指标购买的该经适房,后秦先生还通过王女士给姜大伟3万元好处费。物业公司也出具了业主装修房屋的现场监控记录表,证明秦先生先后对房屋进行了两次装修。这一系列的证据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秦先生和姜大伟虽未曾见面,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口头合同成立。
借名买经适房一般情况下无效,但也有例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借名买经适房,如果在2008年4月11日前购买,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可认定借名有效。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秦先生和姜大伟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有效。
(《法制晚报》11.2 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