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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社会劳动刑”不是劳教的翻版

    《 文摘报 》( 2015年11月10日   03 版)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

      社会劳动(又称社区服务、社区劳役、公益劳动),是指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社会劳动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近年来在很多国家得到施行,也符合“轻刑化”的世界趋势。

      首先,这个机制主要适用的范围是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包括:未成年人犯;轻罪犯;以及过失犯(比如交通肇事)。用社会劳动来代替监禁,有利于这些人回归社会,也防止了监狱里的“交叉感染式的学坏”,也减轻了社会负担。

      其次,就中国现实来说,2013年劳动教养被取消之后,社会也面临不小的治安考验,的确需要一种介于治安拘留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过渡刑”,针对性地惩戒“大罪不犯,小错不断”的违法者。之前劳教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依据、不经过公平的审判程序,就对公民处以一年以上的监禁。所以,今后“社会劳动”应该由法院依严格的司法程序做出,不能由公安机关按行政处罚办理。

      第三,“社会劳动”将结束之前法院、检察院系统各种“社区劳动”试点无法可依的尴尬。

      如果“社会劳动”能正式立法,中国将形成治安处罚、社会劳动、实质监禁三个层次分明、划分科学的处罚体系,有助于实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法治理念,避免大量的未成年人、轻微犯在接受实质监禁之后的“回归社会”问题,实现小惩大戒。

      “社会劳动”,从审判程序上说,它要有严格的司法程序正义。从刑罚执行来说,它对现行社区矫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保证社会劳动时间到位、不走形式,依然是一个大课题。

      (《新京报》11.4 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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