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两年前借钱给赵某,当借款到期向他要钱时,他让我宽限3个月。3个月后,他依然拖着不还钱,此后干脆联系不上了。他的户籍所在地是他父母的住处,老人说不知道他的去向。为了不错过诉讼时效,我决定去法院起诉赵某。请问,我能否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被告地址?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因此,你可以到赵某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你提供的证据充分,法院可缺席判决。
(《上海法治报》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