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下高速时被告知要交“超时费”。收费站还查出,今年以来,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的车被滞留在凭祥收费站。
“超时费”原本是为打击驾驶员换卡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如果车辆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最长限时,就要缴纳“超时费”。但行驶超时就必然意味着驾驶员有换卡逃费行为吗?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逃费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虽然高速公路经营方表示,如果黄先生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证据(如购物、餐饮发票等),就可以免收“超时费”。但这样的要求同样蛮不讲理。因为,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逃费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也就是说,只有收费方有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才能惩罚性收取“超时费”,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逃费行为,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难道说,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法院就能判他有罪吗?
(《中国青年报》10.27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