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影子团友”,是指在旅游团中冒充普通团友骗取其他团友信任,以迫使团友购物后,从中抽取一定比例利润的“内鬼”。“影子团友”的真实身份实为旅行社或商家安插在旅游团中的促销员。
《旅游法》第41条明令禁止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而“影子团友”为“普通团友”的身份则不受该条款限制,且其“劝购”行为容易突破旅游者心理防线,更有利于提高团友消费额。此外,巨大的利润分配也让“影子团友”不能善罢甘休反而愈发猖獗,旅游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随时可能受到侵害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明显低于旅游出行成本价格的低价旅游团,旅行社获取利润的高效手段即为强制购物。我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出现强制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旅游法》第9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因此,如“影子团友”的行为严重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北京日报》10.28 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