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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接种疫苗之痛

    《 文摘报 》( 2015年10月31日   01 版)
    一个小女孩在接种麻疹疫苗时,因怕疼捂住了眼睛

        矫形鞋、助行器、电动蹬车、站立床等复健用具,堆满了朵朵的家。“记得有一天深夜,我发现朵朵睡觉的床单湿了一片,她在那里哭,‘我永远都站不起来了’。”朵朵的爸爸说。现在8岁半的她,每天上学只能靠坐轮椅或让父母背去。

        再也站不起来的孩子

        2011年10月18日,4岁9个月的朵朵,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被补种了流脑A+C疫苗。11天后,她的身体状况突然急转直下,患上了急性横贯性脊髓炎,辗转各地医治,仍留下截瘫的后遗症。

        据朵朵的妈妈回忆,遵义市中医院到幼儿园给朵朵接种流脑A+C疫苗时,“幼儿园没通知家长到场,也没让我们签过知情同意书”。直到几天后幼儿园发还了之前上交的疫苗接种本,自己才知道孩子已经被接种了疫苗。

        “孩子从发病到现在没有一点好转,属于完全性的脊髓损伤,康复无望。”朵朵的妈妈说,女儿肚脐以下始终没有知觉,无法运动,大小便也难以感知。次年6月4日,红花岗区残疾人联合会填发了朵朵的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

        2012年3月,在朵朵发病的5个月后,她们一家拿到了由所在的红花岗区疾控中心提供的第一份鉴定结论。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称,朵朵“因感染病毒,脊髓受病毒感染致病,与接种A+C流脑疫苗关联性极小”。

        治疗结束后的同年夏天,遵义市疾控中心回应了朵朵家的第二次申请,结果与之前几乎没有差别。

        因对此存有异议,朵朵一家来到了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在距离朵朵一家得到第二次鉴定结果还有14天就满整整两年之时,这份司法鉴定终于完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朵朵的“急性横贯性脊髓炎”可以由神经系统病毒感染、疫苗接种等多种因素引起,且多在急性感染或疫苗接种后发病,因此,朵朵患病“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疫苗副作用有多种可能

        此前有报道称,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疫苗的不良反应概率徘徊在百万分之一到百万分之二之间。但在百万分之一的发生概率里,受种的孩子一旦“中招”,给每个家庭带来的伤痛却是百分之百。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表示,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疫苗质量不过关及接种过程中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接种前孩子处于患病的两周潜伏期内,症状还未显现。而在两点均没问题的情况下,具体到每一只疫苗的混匀等生产技术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加之孩子体质、天气等外在环境综合作用,也可能会发生不良结果。

        呼吁建立救济基金并完善监督机制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曾指出,近年来,我国疫苗伤害纠纷呈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趋势。“现行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较窄、补偿标准不够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的问题。”

        因为贵州省未正式颁布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朵朵家人称,朵朵的补偿款参照依据是该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条文。

        刘洪华指出,我国对疫苗伤害救济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构建怎样的救治体制目前还处于多元化探究阶段。

        据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补偿,需区分疫苗的种类。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而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如水痘、流感等二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也就是说,国家救济范围仅限于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的损害。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纳入医保项目;二则应该建立“救济和补偿遵循无过错原则”。他认为,“只要是接种疫苗后出现了问题,政府都应予以关注,不争论谁对谁错、疫苗安全不安全、小孩健康不健康。毕竟对一个家庭来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百分百的苦难,是小孩一辈子的事。”

        律师杨铮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出台的,主要都是‘办法’‘规范’‘管理条例’和‘指导意见’,直接的法律比较缺乏。”他建议下一步的立法可涵盖保障和监督两方面,建立终身保障机制并完善监督机制。

        家长:接种前不了解不良反应

        除了朵朵一家,记者还接触到了近10个自称孩子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家庭,涉及吉林、河北、山西、河南、安徽等地。值得注意的是,在情况各异的家庭中,有一点却颇为一致:家长们称,孩子接种疫苗时,或“过程非常快”没有被进一步告知风险和检查身体,或自己此前对不良反应毫不知情。

        2005年6月1日起,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上述家长均提到,在孩子出事之前,自己对疫苗的风险了解确实不多,基本没有接触过相关的信息,也没想过这种情况会发生在自己的家庭中。

        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现年16岁的男孩张俊龙,5年级时曾在学校接种了麻疹疫苗,后被诊断出患有重型再生障碍贫血,疑为疫苗所致。张俊龙的父亲在儿子出事后表态,如果孩子再面临预防接种,“要慎重考虑,非重要的疫苗能不打就不打”。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条例》中也曾这样提到。然而,面对很大数量且知识水平千差万别的受种方来说,要保证其了解疫苗并能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非易事。陈飞说:“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安排接种的政府部门、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及受种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让受种方既知情、了解接种状况,又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这是相关部门需要关注的。

        (《中国青年报》10.28 王思远 王景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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