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日18时左右,史某甲从巷子里跑出往道路左侧横过马路,史某乙驾驶拖拉机避让不及,将史某甲撞伤。当日,史某甲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60天,共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史某乙承担主要责任,史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因史某乙及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赔付,故史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史某乙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5304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型拖拉机,根据其规定需持有“G”证方可驾驶,而史某乙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属准驾不符,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湖南省永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确立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强制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不应以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免除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制周报》10.13 黄丽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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