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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

    《 文摘报 》( 2015年10月27日   03 版)

        6岁女童小甜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告到法院。她在起诉状中称,在浦东新区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小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小甜在诉讼中由近及远列举了6所公办小学,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并称自己因不知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而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浦东新区教育局在庭审中辩称,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来访和信访事项,被告通过口头形式以及电子邮件对原告作出了回复。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解释,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分。

        (《人民法院报》10.21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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