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市的张老汉夫妇生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时张老汉倾其全部积蓄给其购置了房产。二儿子结婚时张老汉心有余而力不足,房款由二儿子夫妻自行解决。三儿子结婚时因无钱购房,住进老张夫妇老宅。
后来老张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大儿子病故,大儿媳妇变卖家产,带子远走他乡。三儿子失业,携妻去外地打工。张老汉夫妇要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维系晚年生活。然而,二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儿子列举了几条理由:其结婚时老张夫妇并没为其出钱购房,老屋给了老三,又长期和老三共同生活;老夫妇俩有劳动能力时,母亲常年为老三家看孩子、做饭,父亲的收入也全部用在了和老三共同生活上。
没有收入来源的张老汉夫妇生活陷入绝境。居委会深入独居老人家走访,当问到张老汉夫妇生活有何困难时,夫妇俩却回答“很好、很好”。经过深入交谈,张老汉夫妇才道出了实情。后来居委会找到二儿子和三儿子,经过协调,老夫妇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婚姻法》第21条中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老年人的心理都很矛盾,既希望法律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又不想把事情闹大。这一方面要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方便老人诉讼,增强法律援助的力度。
(《工人日报》10.10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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