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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如何设置制度的笼子

    《 文摘报 》( 2015年10月15日   06 版)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和中管干部已达120多名。领导者犯错误集中于两大领域:一是干预微观经济;二是选人用人,甚至买官卖官。

        当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些人手中时,权力就成为依赖权力行使者本人的素质来运行的事了,软弱涣散、独断专行均由领导者个人素质决定,所谓程序、监督便处于“从属”的位置。出现这种问题,其实就是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出了问题。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需要理顺党内权力关系,继续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同时理顺党与人大政府的关系,使党和国家权力结构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精神建立和运转,使各项具体制度不因少数领导者的素质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废存或走形式或被潜规则干扰。

        制度的笼子,需要依据权责对应原理设置权力运行边界。一是改革开放多年,大多是针对政府部门权力强调简政放权,但很少对于党委的主要领导人、党的职能部门的权力作出权责明确具体的规范。二是理顺个人行使权力和集体领导的关系。权责需要对应,也还需要其他制度配套,即坚持集体领导原则、重大事项公开原则。

        制度的笼子包含有多个层面、多个方面。政治生活中党员、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也是对权力的制约。比如:知情权的实现,对于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形成小圈子有重要作用,更是人民监督的前提条件;选举权的实现,可以防止领导者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迫使权力行使者面向群众;监督权的实现,对于党风与廉政建设都有督促作用。

        归根结底,制度的笼子不仅仅对防治腐败是不可缺少的,对于广义的防止滥用权力同样有用且有效,关键在于如何设置笼子。

        (《学习时报》10.12 高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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