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现年33岁,北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9日19时许,陈某在房山区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60岁的父亲、时年56岁的母亲产生矛盾,遂持刀砍刺其父要害部位数刀,并持刀猛砍其母头、面部数刀,导致其父死亡、其母重伤。陈某作案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据陈某供述,他和父母之间常年吵架,关系不和。案发前半个月左右,他有了杀父母的决定。案发前一天,他和父母又吵架了,他又想杀父母。案发当天,他借着酒劲,想到父亲一些不好的地方,他想到以前找父亲要房产,父亲不给他,“越想越气,就把我父亲杀了”。母亲被砍伤后跑了出去。
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受房山公安分局委托,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陈某当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11月6日,陈某被送到强制治疗管理处临时保护性约束中心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2013年11月29日,陈某主动向约束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自己之前一直在装病。
2014年3月7日,房山公安分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陈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诊断为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陈某后向警方供述,他精神挺正常的,第一次做鉴定时的表现是装出来的。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母亲高女士对儿子表示谅解。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陈某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其母亲对其表示谅解,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陈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但对其限制减刑。
(《京华时报》9.15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