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近日发布通报称,李庆贵作为河南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用人严重失察,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
据了解,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包括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在内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且3人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治下出现如此严重贪腐事件,市委书记无论是否知情,都不应只是独善其身。
但在此前,只祛除“害虫”,鲜少追责地方一把手几乎是处置常态。更有甚者,同僚及下属“犯事”,有的一把手非但把自己择得干干净净,还将此作为政绩以示“反腐有力”。这显然有悖常情常理,民众对此多有不满:似乎一做书记,就进了保险箱。
该起事件无疑传递出了清晰信号:官员特别是地方一把手的反腐主体责任,绝不是自己不腐败即可,通过治理,让下属“不敢贪”,也理当包括在该种责任之内。
因“主体责任缺位”被免,蕴涵着反腐和吏治的新走向。接下来,惟愿类似做法向着持续、深入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继续保持高压的问责态势,使之成为廉政与反腐的新常态;另一方面,但凡没有落实好辖区党风廉政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一把手,均可照此办理,形成制度并坚决落实。这也能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缓解乃至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腐败问题。
(《新华每日电讯》《新京报》9.8 王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