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李某手持借条将徐某告上法院,李某诉称:2005年8月,徐某向她借了6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发现,借条上大写金额为“陆佰元”、小写金额却为“60000元”。徐某表示,他和李某是地下情人关系,借条是李某逼他写下的。当时李某要求他写陆万,但他写了“陆佰”。李某在小写金额后面添了两个0,变成了60000。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包养关系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无必然联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认识多年关系不错,就600元借款写借条显然不符生活常理,故确认该份借条借款金额为6万元。
判决之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借条鉴定认为,借条字迹中的“佰”字是由“万”字改写形成。因改写借款金额显然对李某不利,故李某主张借条系徐某改写较为合理可信。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借款金额为6万元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法治报》9.2 陈颖婷 岳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