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7日,李欣芸在北京市房山中医医院良乡分院自然分娩产下一名女婴,取名小蕊。第二天,小蕊开始出现脸部发黄、胎便晚、不爱哭的症状。李欣芸两次找到大夫和护士要求治疗,得到答复是“没事,过两天就好了”。在小蕊出生5天后,医院要母女俩出院。
2005年2月8日,黄疸症状仍没有消退,小蕊被父母带到了北京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小蕊患有高胆红素血症。治疗后,小蕊被确诊为“脑性瘫痪,手足徐动型,四肢瘫,重度”。
李欣芸夫妻认为是房山中医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的不当护理和诊疗,导致小蕊的病情被耽误并留下脑瘫的终身后遗症。2007年,李欣芸夫妻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起诉状,提出了35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
被告之一的房山中医医院辩称,小蕊是一名早产儿,其发生黄疸问题属于早产儿的并发症。小蕊在住院期间并未出现黄疸。另一被告北京儿童医院也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北京医学会鉴定,小蕊的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房山中医医院负次要责任,北京儿童医院无责。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了房山中医医院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经法院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为160余万,因此,法院判决房山中医医院应赔偿原告74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
原告和房山中医医院均提出上诉。二审中,北京市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房山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小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将精神抚慰金由3万提高至20万。最终,法院判决房山中医医院赔偿李欣芸夫妻各种损失共计94万元。
(《北京晚报》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