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为弘扬和保护私权之法,民法典则是通过体系化即法典化的规范编制,全面和整体地彰显民法的精神实质,更为有效地发挥民法确认和保护私权以对抗公权不法侵害的作用。民法典所具有的规范体系的科学性、规范适用的便利性以及教育民众、启迪私权保护意识的教科书功能,正是民法典重要意义之所在。
但是,民法的性质和功能并没有被准确认识。这一点,在物权立法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清晰:作为一种政治妥协,立法者不得不在《物权法》第一章中塞进许多关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政治术语和宪法原则,以彰显其保卫国家财产的政治立场。与此同时,该法在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的讳莫如深,也充分表现了传统意识形态否定和压制私权力量之顽固和强大。
由此一来,物权法的民法属性模糊不清,物权法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支配权利以对抗公权力的功能大打折扣。时至今日,对民法属性的模糊认识仍在延续。民法实际上被认为主要或者仅仅是规范市场经济生活之法,甚而主要或者仅仅是规范市场交易之法。也许,此种缩减和矮化民法典功能的不当认识,完全有可能成为民法典总体制度和具体制度之科学安排的重大障碍。
如果说物权立法模糊了民法的性质和对象,为民法典的顺利编纂埋下了祸根的话,那么,学术界在民法基本观念上的不够统一,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这就表明,一些对立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者如果不转变观念,在民法之私法属性问题上含混不清,民法学界基本观念不统一,民法典的编纂过程难免争议不断,障碍重重。
(《北方法学》2015年第4期 尹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