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四川德阳某雕像广场一名正在玩耍的10岁男孩,被倒塌的铜钱雕像砸中身亡。免费公园给居民提供了很好的休闲场所,然而一旦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应该如何“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益性公园虽然不是经营性的场所,但法律规定“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此,基于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性的立法目的,公益性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安全事故责任。
但公园承担安全责任的前提是,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自身设施和规划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对这些设施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公益性公园才需承担责任;如果公园设计合理,设施安全可靠,在危险区域给予了安全警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则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益性公园毕竟与营利性公园性质不同,它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不需要承担合同履约责任,只承担自身环境及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
公益性公园的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他人提供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督促、协助运营单位合法经营并加强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北京日报》8.26 阮小英 孔祥凤)